本文作者:访客

12岁儿童误充2000个Q币,母亲追要无果将商家诉至法院

访客 2025-06-06 15:38:13 48296
12岁儿童误充2000个Q币,母亲追要无果将商家诉至法院摘要: 大象新闻记者 朱力严 实习生 陈婧如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情况日益普遍,过度依赖手机放松会影响学习和健康。...

大象新闻记者 朱力严 实习生 陈婧如

12岁儿童误充2000个Q币,母亲追要无果将商家诉至法院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的情况日益普遍,过度依赖手机放松会影响学习和健康。同样值得家长警惕的是,孩子的不当操作还可能带来经济损失。近期,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误充Q币的纠纷案,暴露出未成年人在网络消费中容易被忽视的风险。家长们在给予孩子适度娱乐空间的同时,更需要为电子支付这把“双刃剑”装上防护套。

基本案情

12岁的小晴某天用妈妈的手机刷短视频时,好奇地点开平台上某虚拟商品代充服务店铺,却不慎“手滑”点击了购买按钮,由于小晴母亲未设置支付密码,短短几分钟,2000个Q币充值到账,扣款2120元。小晴慌了神,妈妈发现后立刻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却被告知“虚拟物品概不退还”。多次沟通无果后,母女俩将商家郑州某科技公司诉至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考虑到小晴一家远在云南,承办法官为方便双方当事人参与庭审,特意开通网络法庭审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双方在交易中的过错责任划分。

审理经过

本案中,原告小晴仅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在被告商家处购买了价值2120元的Q币,并使用其母亲的微信账户完成了支付。交易完成后,小晴以未成年人误操作为由要求退款,但遭到商家拒绝。法院审理认为,该大额充值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应属无效,但小晴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妥善管理账户及支付密码存在过错。同时,商家虽设置了“虚拟商品不退”等提示,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非理性交易,提示义务履行不充分,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判令被告承担50%责任,返还1060元。

法官提醒

网络消费虽然快捷便利,但也隐藏着一定的交易风险。承办法官提醒,家长应妥善保管支付密码,避免孩子“一键消费”。同时,商家需完善身份核验机制,尤其对虚拟商品交易,应主动拦截未成年人下单。未成年人使用电子设备时,务必在监护人指导下进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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