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脱口秀卖大腿可以,但别诱人入罪

我其实并不反对适当低俗表演,成年人有低俗的权利,但作为表演者你要明确设置边界,不要诱导观众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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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脱口秀现场,一个男观众拍了一下女演员的大腿,被行拘了10天。相关报道称:
5月21日,记者联系到涉事女演员经纪人讲述事发前后过程。赵女士称,事发于演出开场不久,剧场报警后猥亵男子被警方当场带走,演出未中断,当日演出结束后已对受害女演员心理疏导。赵女士表示,目前受害女演员后续演出已恢复正常。
现场的视频在此:
自动播放我们看到,脱口秀演员现场以“摸腿”为梗与观众近距离互动,并对男观众说“你能出多少?200啊,你马上扫码来(摸腿),你来你来,你快点来,今天这钱我必须挣,不摸了?怎么?怕我给你刮喇进去?我收完钱,我说我不是自愿的,我反手一个仙人跳。”
舆论场对此产生撕裂。
澎湃新闻的评论标题是《当众猥亵女演员,没有任何开脱理由》。
顶端新闻的角度是《叫价摸腿的低俗段子该清除了》
我谈谈我的看法。欢迎平和讨论,不喜勿喷,打拳的请去隔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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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的一个前提是,表演场景的“诱导性”。
涉事女演员长期以“叫价摸腿”作为固定段子,通过语言暗示,将“摸腿”包装成可交易的娱乐行为。这种表演模式客观上形成“观众有权参与互动”的暗示,尤其当演员未在表演中明确禁止肢体接触——如设置安全词、物理隔离时,可能让观众误判行为的正当性。
法律对猥亵的认定需结合场景特殊性,若表演者主动模糊边界,则观众对“自愿性”的认知可能被扭曲。
部分脱口秀演员的线下模式,是依赖“出格表演”来吸引观众。涉事演员反复使用“摸腿”梗,是以性暗示为卖点刺激观众感官。若既通过低俗内容获利,又对观众基于表演逻辑的互动行为“秋后算账”,难免引发“诱导-惩戒”的循环是否正当的争议。
从商业逻辑看,剧场既是性暗示的受益者,又是“越界者”的举报者,存在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
法律认定猥亵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但在脱口秀表演中,演员的肢体动作、语言设计(如主动靠近观众席、使用挑逗性台词)可能构成对互动的默许——或至少让部分观众产生此种认知错觉。
执法若仅凭结果论处,忽视表演者是否通过设计“邀请”观众进入模糊地带,则有滥用“公共场所猥亵”条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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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科学研究表明,25岁以下群体前额叶皮层发育不成熟,冲动控制能力较弱。脱口秀现场灯光、笑声、表演者的语言刺激,可能进一步削弱理性判断。
对一时冲动的观众处以行拘的处罚,忽视其心智特点与场景诱导性,或背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如果脱口秀行业长期纵容以“性暗示”作为流量密码,却将法律风险转嫁给观众,那最终可能反噬自身。
我其实并不反对适当低俗表演,成年人有低俗的权利,但作为表演者你要明确设置边界,不要诱导观众入罪。
此次事件中,剧场既未通过技术手段(如加固舞台围栏)预防越界,也未在表演前以显著方式警示互动禁区,却在事发后以“受害者”姿态追究观众责任,是让观众为行业的低俗化买单。
若纵容此类“甩锅”逻辑,将助长更多从业者以“艺术自由”之名行“法律碰瓷”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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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公序良俗,而非替行业的畸形商业模式“善后”。此案若仅处罚观众,却对剧场长期存在的低俗表演视而不见,等于默认“性暗示引流—观众踩坑—报警”的灰色产业链。
法治资源不应被滥用于填补行业自我规范的漏洞。
沈阳事件是一面镜子,既照出部分观众法律意识的淡薄,也暴露出脱口秀行业以“低俗艺术”诱人入罪的乱象,更警示执法机关需谨慎平衡“保护女性权益”与“防止权力滥用”的关系。
“摸腿该拘几天”当然可以讨论,但还应追问:是谁先把腿放上了脱口秀的货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