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饭店拟被罚款45万元后续:官方今早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3月,山东省临沂市开饭店的张老板收到一份由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书载明,因其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拟被罚款45万元。7月11日,张老板告诉红星新闻,该处罚因其饭店一道菜品“蛤蟆汤”的小视频而起。(相关报道:发“蛤蟆汤”视频被指违法广告,临沂一饭店拟被罚45万元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回应)
报道发布当天,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称,经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涉事饭店负责人之一王先生表示,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并没有在该决定书上签字。
▲7月14日,工作人员抵达饭店
7月14日早晨7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抵达涉事饭店,向当事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不罚决字〔2025〕1号),该决定书中称“经调查,当事人在其抖音账号发布了5条宣称含有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菜品内容的广告视频。经营者发布宣称以蛤蟆为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中显示,3月25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以45万元罚款的处罚内容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27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主要内容为:视频内容非商业广告,视频内部不包含违法成分,已及时删除视频,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视频内容违法。经综合考虑,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及时删除视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文件显示,该决定书落款日期为5月12日。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样,不予处罚决定也应当于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不予处罚行政决定书”应更早送达当事人。为何该决定书今日送达?此前有无其他途径告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兰山区市场监管局,但相关电话暂无人接听。
王先生表示,7月14日早上,由于工作人员来得比较早,他委托的律师都不在,因此自己尚未在该决定书上签字。王先生向红星新闻出示了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14日上门的视频。相关视频显示,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曾表示“工作有不到位的地方”。当事人拒签后,工作人员在饭店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人员见证下,在相关决定书上写了拒签送达。
红星新闻记者 钟梦哲